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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

  2.有专兼职生肉销售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生肉销售管理制度。
  (三)肉类及其制品的交易场地、摊床、柜台及其它设施保持干净、卫生。要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场内垃圾和污水,确保场内环境清新,卫生整洁。市场内要设流动水洗手处,并提供肥皂,方便进场人员随时就近洗手。
  (四)市场内要设立咨询台,向进场人员提供有关防控疫情工作的咨询服务。工商所和市场主办单位,要根据市场防控疫情的情况,采取一定方式和形式,宣传疫情防控常识,提高经营者、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宣传市场的疫情防控措施,发动和组织经营者群防群控。
  三、经营者防控措施
  (一)在各类市场内从事畜禽收购及销售的经营者,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穿戴工作服、帽,佩戴经营证并保持个人卫生。经营生鲜畜禽的人员,必须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
  (三)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生鲜或冷冻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经动物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禁止在市场内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畜禽肉及其产品或假借防疫之名促销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禁止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在市场内交易。
  四、上市商品的监测与管理
  (一)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畜禽生肉,应提供产品检疫证明。对指定经营生畜禽肉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场主办单位按规定检查检疫证明,查验验讫印章或标志,并进行生肉感官检查。经营者不准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畜禽肉。
  (二)经营者销售生畜禽肉时,应当给购买者购货凭证。 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生畜禽肉,发现病害肉时,应当持购货凭证在24小时内到购买生畜禽肉的市场退换,经营者应当予以退换。
  (三)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1.来自疫区的病害肉;
  2.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市场销售的生畜禽肉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建立工商管理所、市场主办单位、行业组长三方联动机制。工商所和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经营者档案,行业组长要掌握经营者经营的畜禽产品出、入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商所和市场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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