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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
(辽工商办发〔2005〕3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三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防控疫情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市场,是指各类集中交易的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或设立农副产品摊区的综合性市场。
  一、防控的组织领导
  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要建立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制订具体防控措施,强化责任制。
  (一)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市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场主办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负责该市场监管的工商所所长担任。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具体防控方案,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场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场、消保、企业、公平交易、商标广告、个私协、消协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处(分局、科),负责本辖区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
  (三)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明确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市或县(分)局要与辖区工商所签订责任状,辖区工商所要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责任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市场防控措施
  (一)市场内的生畜禽肉经营摊床或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畜禽肉储存间、剔肉场地和冷藏设备;
  2.营业室和储存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
  3.有封闭销售柜台、防蝇防尘设施以及洗涤、消毒和排水设施;
  4.有健全的生肉销售管理制度。
  (二)经营生畜禽肉的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生肉的场所符合卫生标准, 应当有专用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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