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宣传介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材料形式介绍候选人。候选人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发表竞职演说。演讲稿要经过乡镇党委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把关,内容不得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有攻击其他候选人的语言;不准许空头愿。演讲稿由乡镇党委统一存档。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应交给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③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投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
④在选举日的5日前发布五号公告,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⑤布置投票会场。中心会场要有横额,严肃、庄重。
(2)正式投票选举。
人口少,居住集中的村要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投票选举。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实行村设中心投票站,村民小组设分投票站相结合的投票办法。取消流动投票,每个投票站或投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1名负责保管票箱,1名负责发放选票,1名负责维持会场秩序。村委会候选人近亲属禁止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结束后,各投票站要由两人以上负责将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统一开箱,当日当众计票,公开投票结果。
(3)确认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正确核验选票,计算选票,确认选举结果,难以辨认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认定。候选人获得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选票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两个“过半”,得票数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委员中确定1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未达到3人的,第三次投票时,获得票数相对较多的人可以暂时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在一年内进行补选。发布六号公告,公布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7、推选村民小组长(4月11日-30日)。
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村民小组选民半数,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得票多者当选。提倡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是否设村民小组长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总结验收阶段(5月1日-31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