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3月3日-4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威信较高、组织能力较强、办事认真、坚持原则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实行投票表决,到会人员过半数会议有效,得票相对多者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并从中推选1人担任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掌管印章,主持本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同时发布二号公告,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
3、村制定选举方案(3月5日-6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和县、乡镇的工作方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职数、选民资格、候选人任职条件、候选人产生办法、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选举纪律等内容。选举实施方案报乡镇党委审议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选举办公室备案。
4、选民登记(3月7日-15日)。
(1)确定选民资格。以身份证和户口簿为准,到选举投票日年满18周岁,履行村民义务,精神正常,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一律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
①在配偶所在地村居住的;
②转为非农业人口后仍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的;
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能够对本村发展做出贡献的;
④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的;
⑤其他难以确定是否给予选民登记的。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一是患有经常性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无法表达意志的呆傻人,经医院证明或监护人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二是现役军人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是机关、团体、部队、在职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2)选民登记办法。选举工作人员可以上门登记,可以设立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站登记,也可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登记。不管采用哪种办法登记,选民名单一律登记造册,并与选民证对应编号,于投票选举日的20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布三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
5、提名确定候选人(3月16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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