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结合襄樊市环境空气质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襄樊所辖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二、引用法律及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三、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划分类别
依据环境空气功能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别: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特定的工业区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比较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以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