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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县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参保费用减免标准。城市低保对象参保费用全部减免。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90元,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63元,医疗救助补充27元; 18-60周岁缴费330元,分别由省、市、县财政补贴210元,医保中心减免60元,医疗救助补充50元;60周岁以上缴费330元,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260元,医保中心减免20元,医疗救助补充50元。城市低保边缘对象政府实行部分减免。即: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每人每年减免52元;18-60周岁每人每年减免125元;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减免15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资金管理。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收支平衡。民政部门享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就医、结算程序。经济低收入参保对象凭《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证》、《低保证》、《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50%报销比例划卡结算。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程序。医保办理完结的经济低收入参保对象凭医保原始结算单据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结算单据中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每年每人最高限额为2000元。低保边缘对象给予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00元。
  第十三条 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经济低收入对象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对于新参保的经济低收入对象从发放《医保证》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立即进入医疗保障程序。对于中途停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医疗保险待遇可持续到年度末结束。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医疗费用按县政府2007年文件《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宽政发[2007]55号)执行,减免的比例要达到所发生医疗费用的20%。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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