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县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局、办: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宽甸县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宽甸县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低收入对象(城市低保户和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医疗条件,做到“病有所医”,彻底解决他们就医难题,根据丹东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衔接工作的通知》(丹民字[2009]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由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以及低保边缘对象,以《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丹东市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卡》等有效证件为凭(以下简称经济低收入对象)。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本原则。经济低收入对象医疗保障实行以医疗保险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医疗机构减免为补充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认定,并提供动态管理数据,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财政局负责经济低收入对象配套资金及补助资金的预算和组织落实;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医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参保方式。经济低收入对象的参保由各社区、乡镇民政办负责组织落实,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县民政局负责协调。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对象不能重复参保,只限一种保险,商业保险例外。
第七条 经济低收入对象参保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一寸红底照片三张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参保对象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18-60周岁每人每年330元;6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