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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市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四)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干部保健职责。

  (七)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规范性文件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监督落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具体办法;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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