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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指导协调全市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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