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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于每年一月底完成,并于三月底前将执业情况考核报告及考核表1、表2、表3、表4(相关表格见附页)上报省司法厅,存人公证员执业档案。
  省司法厅在四月底前对各市州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备案,将通过年度考核的执业公证员在省级报刊和湖南公证网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对公证员评先评优、增资晋级及行业奖惩等的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当优先推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先进评选,考核单位应当予以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经年度考核发现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司法局可结合本地公证管理工作实际,成立公证员年度考核领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项考核内容的量化考核指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对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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