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证质量、公证执业被投诉并经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的。
第十一条 有《
公证法》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的,公证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公证机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小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和评议:由公证机构负责人组织召开全处公证员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填写《民主测评表》;
(三)确定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和评议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小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写出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主持召开由该处全体公证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填写《民主测评表和评议表》;
(三)确定等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0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申述后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