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改正意见或者建议、考核等次等。
第八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根据综合得分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总分设定为100分,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勤奋,业务精通,勇于开拓创新,办证情况优秀,出色履行公证职责,成绩突出。
(二)称职等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错、假证。
(三)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偶尔轻微违反执业纪律,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办证质量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四)不称职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九条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社会地位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团结、民主、凝聚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二)称职等次: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尽责,熟悉业务;公证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度较高;全年无违规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错、假证。
(三)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水平不高,公证质量一般,公证机构偶尔轻微违反执业纪律,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四)不称职等次:业务水平低,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公证机构管理混乱,社会形象差;公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上年度没有参加省厅组织的集中业务培训;
(二)公证质量检查有不合格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