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审核文件;
(二)该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执法资格;
(三)德、能、勤、廉等方面情况说明。对材料完备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建议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一)无正常经费来源渠道的;
(二)无固定的站房和职工住房,且无法解决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且屡教不改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且不予纠正的;
(五) 因森林资源、道路变化,难以发挥检查监督作用,且又不宜调整迁移站址的。
第十二条 木竹检查站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修建永久性的站房、宿舍、停车场和木材存放地,办公用房不得小于100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每户不小于60平方米。站房正面设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站名牌匾等显著标志。
第十三条 木竹检查站必须配备下列设施:
(一)有设置显著的交通停车检查示意标志;
(二)有必要的执法公务车辆;
(三)有通讯设备;
(四)有照明、检测等专项设备。
第三章 木材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木竹检查站人员数量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资源分布和木材运输管理的需要配备。山区的木竹检查站人员按10~15名编制配备;丘陵、平原地区的木竹检查站人员按8~12名编制配备。
木竹检查站设站长、副站长各一名,检查人员若干名,财务管理、木材检尺员实行兼职。
第十五条 木材检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持有上岗证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二)木材检查人员应由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掌握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的业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应工作需要并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木竹检查站站长应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命。
木竹检查站站长离职(免职)须事先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离任审计后,方可离职(免职)。
第十七条 木材检查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任务;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热心为群众服务;
(三)服从组织安排,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文明执法,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第十八条 木材检查人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有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二)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
(四)有对主管部门和站领导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