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建立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对化工行业污染物超排放标准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重点对虽不在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内,但在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
(八)着力推进自动监测控制技术改造。
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九)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
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政府将调整和充实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任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保持化工专项整治组织体系和工作队伍的稳定,确保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散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