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要求,按照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从产业准入、企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投资项目准入门槛。
1.努力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类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其中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鼓励类投资目录条款,必须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对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10〕9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化工企业,各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再受理其新建化工类投资项目的申报。
2.新建或搬迁的化工类投资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过苏州市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点),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管理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投资项目,不予审批。
新建化工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并需通过环保、安全生产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禁止新引进和改、扩建生产高毒农药、染料、颜料中间体等产品的化工企业。
4.新建和改、扩建的化工企业,不得通过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制造活动;不得通过租赁建筑物和场地储存、堆放、中转具有危险、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泄漏、易挥发刺激的化学产品和原料等。
5.对虽不在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内,但在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并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