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律协[2010]15号)
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司发电[2010]41号)要求,现将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参加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完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和服务,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新发展。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云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云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审议通过《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进行换届选举,选举产生云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长;聘任秘书长。
二、参加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比例及产生办法
(一) 代表的基本条件是:2009年度在云南省注册的执业律师,且执业五年(2005年3月31日以前执业)以上,其中在云南省执业不低于三年(2007年3月31日以前)。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于
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行业处分;热爱律师职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当地律师界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代表推选应以专职律师为主,兼顾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并有一定数量的女律师、少数民族、民主党派、无党派律师。
(二)代表名额比例
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执业律师人数的20:1的比例安排。厅直属所(含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共选举产生70名代表,由厅直属所选区的组织者(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依执业情况、律师人数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分配名额。
(三)代表的产生
执业律师15-30人的律师事务所推荐一名代表,执业律师31-50人的律师事务所推荐二名代表,执业律师51--70人的律师事务所推荐三名代表,执业律师7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推荐四名代表。执业律师人数不足15人的,按照就近、方便、不超过30人的原则,由省律协秘书处指定一名召集人,由几个律师事务所组织在一起共同推选一名代表(附件1)。
律师代表的推选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兼顾政治素质与个人执业业绩,考虑社会影响度与同业界认可度,考虑年轻化,考虑不同类别、不同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表性。推选产生的代表中应考虑女律师、少数民族律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律师的比例。
三、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理事候选人由省律协秘书处召集各律师事务所及各组推荐的代表召开代表大会推选20名理事候选人,上报云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秘书处。
我省当选为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为第六次云南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当选为全国律协第七届理事会的理事为云南省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的当然理事,当然代表、理事占代表、理事分配名额。
四、有关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及各小组于6月20日前将经推选的代表的代表登记表报大会秘书处。
代表登记表(附件2)请按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准确。代表简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代表大会秘书处(邮箱:2010ynlawyers@sina.com)。简历格式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学历、政治面貌,何时开始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何律师事务所执业及职务,现担任其他职务(包括省级律师协会、全国律协,以及相关社会职务),受到的表彰、奖励,简历(从大学或参加工作以后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