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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9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
  (一)目标任务
  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2批下达:
  第一批:根据年初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为:炼铁283.8万吨、炼钢15万吨、铁合金8.3万吨、水泥870万吨(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第二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明确的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由省工业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要求,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另文下达。
  (二)有关要求
  下达各地、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的2010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必须按照规定确保完成。同时,“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必须在2010年内全部完成。
  列入2010年度淘汰的落后产能,原则上 2010年10月31日前停电停产,12月31日前必须按照规定淘汰;列入2007年、2008年、 2009年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未按期淘汰的,2010年5月31日前必须停电停产,6月30日前必须全部按照规定淘汰。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2010年,省级财政整合调整安排3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和转产转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企业的职工安置和转产转型;支持落后产能企业加快退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省、州(市)主管部门和部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的县级主管部门工作经费;聘请专家到企业进行实地评估、鉴定、考核、论证等经费。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州 (市)应安排必要资金对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支持。
  (二)鼓励落后产能转产转型
  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标准或向其他行业或有关产业转移。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支持等方面对落后产能转产企业制定优惠政策,在安排资金补助、贴息、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鼓励落后产能转产转型。优先支持新建产能项目同落后产能企业联合、重组或收购其产能容量,支持优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上岗再就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可优先建设大型先进产能项目。以大换小、等量置换、占用指标等受益企业要提供适当资金对被淘汰企业进行补偿。被淘汰企业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以及其他问题由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理。
  (三)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确定全省高耗能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今后不再新建没有深加工的高耗能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
  三、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
  (一)细化分解淘汰任务
  省人民政府与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目标,是年终对州(市)人民政府考评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和2007年、2008年, 2009年本地未完成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结合起来,一并逐级予以分解,制定“年度退出计划” (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列入“年度退出计划”)。各级政府作为“年度退出计划”的执行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使落后产能按照计划有序退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年底,由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成立联合验收组,对各地2010年度和“十一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书,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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