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级国土整治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给予通报并督促整改。督促承担项目实施的人民政府对假冒资质、非法转包、无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和不能履行职责的其它单位依法进行清退。
第二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办)根据《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程序、统一拨付、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管理办法,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和进度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部、省级投资项目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工程施工费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公司审核、项目指挥部签署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二)设备费和安装工程费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供货单位;
(三)项目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和竣工验收费等费用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
(四)工程监理费按合同条款和进度拨付;
(五)拆迁、搬迁、绿化等费用按以奖代补形式拨付给相应的村、组。
第二十六条 市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市级投资项目委托施工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度,由乡级人民政府(街办)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县级财政部门后,按部、省级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给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前,乡级人民政府(街办)应组织同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部门和相关村(组)共同制定工程交付后期管理办法,明确管护养护模式、主体、权力、责任、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