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级以上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原则;
(四)依法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办)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投资方负责。
乡级人民政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工作;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项目所涉及的乡级人民政府(街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技术指导、资金监控、监督检查。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六条 项目选址。由乡级人民政府(街办)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筛选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跨乡镇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选址,经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