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议、培训。
4.软件开发。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下列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1.质量技术检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变电设备、殡葬设备、教学专用设备、仪器、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环境监测设备。
2.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高中教科书。
3.药品、医疗专用耗材。
4.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汽车内装饰、聘请中介机构、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单位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由单位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尚未确定协议供应商的,实行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汇总年批量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单项采购年汇总量3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