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自愿选择、多方筹资、先保后征”的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使被征地农民享受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有关政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劳动保障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各级在征地报批前,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凡是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及资金安排、就业培训措施手续提供不全的,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具审核意见。
(二)各县(市)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制度,对新的征地项目,要预存一定的征地补偿款,做到先保后征。
(三)各县(市)区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城乡经济建设整体规划调研时,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情况的调查研究,要将他们纳入整体建设规划予以考虑。对年龄较大及家庭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其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