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本镇农民进城门槛,允许在建成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本镇农民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完善对进入试点镇落户并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村居民退还承包地经营权和宅基地的补偿机制。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制度,促进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在试点镇落户。
(十六)完善就业和创业促进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争创充分就业镇。强化各类创业平台带动就业的作用,完善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大培训、补贴等政策力度,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十七)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鼓励引导非农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
(十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经济租赁房制度,积极推进房源建设,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家庭的阶段性租赁需求。加快限价房建设,积极实施限价房制度。开展以村企合作方式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居住用房的试点,逐步建立社会化服务、网格化管理,就地便捷地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机制。
(十九)建立基层社会社区化服务和管理机制。在试点镇大力推进社区化服务和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提高试点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有序推进城郊村和“城中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委员会。
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明确放权事项。要以建立适应统筹城乡、发展城市、管理城市的政府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依法委托、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出台赋予试点镇部分县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并明确试点镇承接所扩大权限的实施办法。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县级职能部门与镇执法机构的职责关系(能够委托的一律委托,暂时不能委托的事项,镇执法机构主要承担“发现、上报、配合执法”的工作,县级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依法处理响应)。
(二十一)优化机构设置。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优化试点镇领导班子,完成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上半年挂牌运行。
(二十二)理顺条块管理关系。完善县(市)区相应管理、执法部门在试点镇的派出机构,相关人事安排及人员调配确保上半年全部到位,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书面征求所在镇党委意见。垂直管理部门的驻镇派出机构和人员纳入试点镇考核,下派、交流到试点镇任职的人员,人事关系不变,由试点镇考核管理。
(二十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试点镇年内要全部设立行政审批分中心,负责本区域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逐步在试点镇建立起一整套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同时形成联合审批会审会办工作机制,达到审批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过程透明化,实现投资创业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