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全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附录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
1、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2、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4、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电子版全文);
6、企业实施《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
除提供第十一条(一)中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填报的《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
第十二条 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一份)报所在地县 (市、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 (市、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报送至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表及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由所在地的州 (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报送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表及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