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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10年第8号)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兽药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
  第三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兽药GSP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云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州(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可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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