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针对本地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等单位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安全监管、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已编制城乡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内容纳入其中;已编制消防规划但不适应城乡发展要求的,要及时修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有关规划时,要严格执行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由当地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验收。加强对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每年要将城乡消防规划修编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消防装备建设、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和政务督查内容。要组织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奖惩,凡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损失10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有关规定,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