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公共财政的使用原则;
(二)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完善和农村流通方式现代化,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各地完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对已制定商业网点编制规划方案、且当地政府已相应安排了部分经费的市州县,给予适当支持。
(二)支持农村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
重点配套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列入国家试点的企业建设乡村农家店和县及县以下配送中心给予适当支持。
(三)支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尤其是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1、支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支持大市场、大流通试点重点项目。
2、重点配套支持“双百市场工程”。
3、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市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4、支持县及县以下马路市场改造,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国家贫困县、省贫困县及其它欠发达县市集贸市场建设。
5、支持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及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规范化的农村流通中介组织进行农产品基地、连锁网络及配送中心建设。
6、支持推进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发展和社区商业网点建设。
(四)支持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流通秩序。
1、支持整顿和规范市场,打破市场封锁和垄断。
2、支持打击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保护知识产权。
(五)支持省本级开展市场建设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及其它有利于流通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市场建设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确定的使用方向;
(二)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项目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
(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市州、省直管县市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