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涉外涉侨活动和港澳活动;
(三)用作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下拨我省的侨务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
(四)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活动;
(五)适当补助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外事侨务部门。主要对参与重大涉外涉侨活动、港澳活动及重要外事侨务团组、港澳团组接待工作的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给予补助;
(六)开展国际友好城市结好往来活动;
(七)陪同省级领导出访经费;
(八)其他有利于我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在每年的5月30日前报送至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外事侨务部门、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我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情况,研究提出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拨付资金。
第八条 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单位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