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40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
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原《
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在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要外事接待。主要用于外交部、中联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全国友协等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副部级以上重要外宾团组、港澳团组接待活动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