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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审查机制。

  (二)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项审查。

  一是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是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是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依据《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时停止信息发布,责令限期整改;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谁审查决定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与管理

  互联网网站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中国·黄石”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为实现管办分离、拓宽渠道、整合资源、完善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2010年5月1日起,对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工作情况作如下调整: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由黄石日报传媒集团设立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承担“中国·黄石”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运行、内容编辑、信息发布工作。市政府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建设等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与管理上要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建立相应的公众评议制度、诉求反馈制度、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准确、高效面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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