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联络员分组办法
第一组:主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部门。
第二组:房地产部门。
第三组:市政、公用(包括轻轨)部门。
第四组:建材部门。
第五组:省直建筑施工企业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或每半年在文件、简报、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本表可在文档附件中下载)
填报单位: (盖章)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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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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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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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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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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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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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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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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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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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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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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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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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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