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原则
一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要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二要坚持清理工作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予以修改或废止,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使其更好地为完成我市“三五”总要求发挥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三要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直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部门自行清理并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由领导组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牵头的市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将清理结果报市领导组审定;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部门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县级政府审定。经清理后,继续有效的需要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四要坚持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的原则,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四、清理要求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4、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5、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6、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7、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