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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2010版)》的通知


  主要测量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表6
  (适用于第  监理合同段)

编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全站仪

 

 

2

经纬仪

 

 

3

水准仪

 

 

 

……

 

 

 



  监理办工地临时试验室基本配备要求        表7
  (适用于第  监理合同段)

工程

检 测 项 目

主要仪器设备

备注

路基工程

1、路基压实度试验:环刀法或灌砂法

2、……

1、灌砂筒

2、取土器及环刀

3、恒温干燥箱

4、……

 

路面基层

1、压实度试验

2、……

1、灌砂筒

2、标准养护箱

3、恒温干燥箱

4、……

 

沥青砼路面

1、沥青混合料温度检测

2、路面厚度、平整度检测

3、……

1、温度计

2、路面平整度检测仪

3、……

 

水泥砼路面

1、路面厚度、平整度

2、……

1、路面平整度检测仪

2、……

 

桥涵工程

1、混凝土、砂浆试验试件制作

2、……

1、试模

2、……

 

隧道工程

1、混凝土、砂浆试验试件制作

2、……

1、试模

2、……

 


  2.6.2  监理人未按上述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
  补充2.7款
  2.7 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任务
  2.7.1 规范规定属监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测任务均由监理人承担,其检测费用由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的试验检测费中报价计列。监理办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仪器、设备可参照表7的要求配备,其他检测项目可由监理人中心试验室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理人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在表7要求的基础上,增减工地临时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
  2.7.2 特殊试验(桥梁荷载试验、梁板静载试验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补充2.8款
  2.8 发包人财产
  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包括摄像、录音和电子文档等)均属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应将上述文件、图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按《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施工监理的竣工或阶段性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其所需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设施,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款规定。
  3.2 文件和资料
  3.2.5项修改为:本项目环评报告
  补充3.2.6项
  3.2.6 其他。
  3.3 协助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如下协助:
  3.3.1  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
  3.3.2  避免监理人根据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3.3.3  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返回和相关事宜。
  3.5 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                                  
  4.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5  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
  (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
  (3)总监、副总监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本专用条款2.4.6项要求的;
  (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
  (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7)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
  (8)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9)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不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0)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
  (11)因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
  (1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或其它不良行为的。
  因监理人违约,发包人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a. 有4.1.1.2情形,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承诺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人员未按承诺进场,每人每天课以  元的违约金。
  b. 有4.1.1.4情形,每人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c. 有4.1.1.5(1)情形,每人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d. 有4.1.1.5(2)情形,每人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e. 有4.1.1.5(3)情形,每人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f. 有4.1.1.5(4)情形,每人每天课以  元的违约金;
  g. 有4.1.1.5(5)情形,每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h. 有4.1.1.5(6)情形,每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i. 有4.1.1.5(7)情形,每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j.. 有4.1.1.5(8)情形,每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k. 有4.1.1.5(9)情形,每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l. 有4.1.1.5(10)情形,每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m. 有4.1.1.5(11)情形,课以  %的违约金;
  n. 有4.1.1.5(12)情形,每次课以  元的违约金。
  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通用条款4.1.2项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4.5 保障
  4.5.2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监理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3%;信用等级为A级的,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4%;其它等级的,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5%。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县、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       日,监理服务期为  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  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  个月。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5.4.3  按6.2款计算调整。
  5.4.4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   (不予考虑或协商解决)。
  5.4.5  删除原内容,改为: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   (不予考虑或协商解决)。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1 按6.2款进行调整。
  5.5.1.2 按6.2款进行调整。
  5.5.3  补充以下内容:
  当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重新招标或指定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完成余下的监理任务,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5.4 按6.2款进行调整。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补充6.1.1.6目
  6.1.1.6 加班费
  补充6.1.2.10目
  6.1.2.10 辅助人员费用
  6.2  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
  6.2.1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删除原内容,改为: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计算;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附件D-2)中的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计算,总额包干。
  6.2.2 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                            
  6.2.3 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                              
  6.2.4 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按以下方式调整:                      
  6.2.5 删除原内容,改为: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监理人在编制《财务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监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并将该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监理人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或发包人计取额外的报酬。
  6.3  支付
  6.3.3 违约金和赔偿金
  6.3.3.1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监理人的履约担保或日常支付中扣回。
  6.3.3.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支付担保或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4 支付担保
  6.3.4.1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按监理服务费的  ﹪办理支付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同等,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
  6.3.5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5.1
  (1)在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3)删除原内容,改为:
  工程概算变化时(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所含内容除外),按合同专用条款6.2.4项调整。
  (4)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履约担保或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支付担保或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3.5.3 删除原内容,改为:
  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2.1项的约定,总额包干,每季(或半年)支付一次,监理人于当月7日前将当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6.3.7 结算
  6.3.7.1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补充6.3.7.3目
  6.3.7.3 若本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发包人应按施工期监理服务费原费用支付给监理人。如另有奖励的,按合同专用条款7.3款约定的执行。
  6.3.8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其中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修改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
  7.其他
 
 7.3 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对监理人的额外奖励办法:
  (1)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变更降低了工程造价,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降低工程造价的
 %的奖励;
  (2)监理人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图纸重大漏错,避免工程重大损失,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万元的奖励;
  (3)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缩短了工期,发包人应给予  万元的奖励;
  (4)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万元的奖励;
  (5)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万元的奖励;
  (6)根据发包人制定的立功竞赛考核办法,监理人在立功竞赛中获得优胜的,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万元的奖励;
  (7)监理人认真负责,措施得力,使工程(含单项工程)工期缩短,提前完工,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元/天的提前完工奖励。
  履约考核的具体办法:
  (1)监理人按发包人确定的关键工序节点考核办法,认真履行监理服务工作,使每个节点都按时完工;
  (2)监理人按发包人制定的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认真履行监理服务工作,使季度计划、年度计划按时完成;
  (3)工程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发生,质量目标达到合同约定。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全称)解决。
  9.补充条
  需补充的其他条款。

第 二 卷

第五篇 监 理 规 范

  交通运输部以“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0号”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篇 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50]]

  本规范由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基础上自行编制,为本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前  言

  “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实际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为本项目专用的施工监理规范,共分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验收阶段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工地会议、文件与资料等8章,其附录包括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监理记录、监理指令单、中间交工证书及常用质量检验用表、监理文件、试验检测用表等。
  凡“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同一章节的内容、要求和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为准;“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未列入的,仍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准备工作
  4.2 监理工作内容
  5 施工阶段监理
  5.1 质量监理
  5.2 施工安全监理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4 费用监理
  5.5 进度监理
  5.6 合同其它事项管理
  6 交工验收阶段监理
  7 缺陷责任期监理
  8 工地会议
  8.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8.2 第一次工地会议
  8.3 工地例会
  8.4 专题工地会议
  9 文件与资料管理
  9.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9.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9.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附录A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附录B 监理记录
  B.1 巡视记录
  B.2 旁站记录
  B.3 监理日志
  附录C 监理指令单
  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附录E 常用质量检验用表、试验检测用表

1 总则

  1.0.1 “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和特点编写,适用于    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

  1.0.2  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 国家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
  2. 国家和行业、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 监理合同。
  4. 施工合同。
  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3 监理人应依据本规范第1.0.2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1.0.4 本工程施工监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2.0.3  监理办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称为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

  2.0.4  监理工程师
  监理办中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  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办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       监理资格,经发包人同意,在监理办中负责本监理合同全部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  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8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9  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0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1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2  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3 自检
  承包人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4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本工程设一级监理机构,即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

  3.0.2  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办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根据监理合同的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监理工作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本工程各监理办分别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1~2名副总监理工程师、1名试验室主任、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3.0.3  监理办主要职责:
  监理办负责本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全部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监理办试验室,并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
  (4)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有关人员资格、人数等履约情况。
  (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季、月进度计划。
  (6)审批承包人的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及机械设备。
  (7)审批承包人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8)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9)签发分项、分部、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0)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11)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签发支付证书。
  (12)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13)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4)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15)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编制监理交、竣工文件。
  3.0.4  监理人员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本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全面主持监理办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a、负责监理办组建,制定监理办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理岗位职责,明确对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副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b、组织监理人员参加设计交底,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c、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报发包人,副本送承包人;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经批准的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审批后报发包人,副本送承包人。
  d、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履约情况,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e、组织验收地面线(适用于公路工程)或原地面复测报告(适用于水运工程),审核承包人的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核算工程量清单,报发包人审批。
  f、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g、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工地会议,巡视并督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h、主持中间交工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签发支付证书。
  i、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并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安全监理台账。
  j、督促承包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k、签发工程暂停令、复工令。
  l、签发工程监理通知单及其它监理指令,检查监理指令的落实情况并签认反馈回复单。
  m、签发监理月报。
  n、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审查工程分包。
  o、主持编制监理交(竣)工资料,做好监理工作总结。
  p、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q、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每半年不少于1次。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员进行考核,每月不少于1次。
  r、合同、规范规定的其它职责。
  s、仲裁或诉讼时,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将部分职责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但上述第a、d、f~k、n、p、q、s项职责不得授予副总监理工程师。
  (2)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期间,由其授权的副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3)道路、桥梁、隧道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相应专业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计量、进度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a、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编制相应专业工程监理细则。
  b、参加设计交底,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相应专业及有关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c、参加对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履约情况的检查,审核承包人相应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核算相应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d、绘制相应工程施工管理图表。
  e、审查承包人相应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中的施工组织、人员配备、机械设备配置、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重点审查其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措施,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f、会同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g、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执行,并做好巡视记录。
  h、派出旁站人员,检查其旁站工作,掌握旁站情况。
  i、起草监理指令,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对承包人就监理指令有关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作现场检查,在承包人的反馈回复单上签字。
  j、签认关键工序,组织相应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参加质量评定。
  k、进行相应工程的计量,对相应专业合格工程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l、检查承包人相应专业工程当月施工进度,审查承包人下月进度计划。
  m、建立相应专业工程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台帐,做好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n、负责检查、指导相应专业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o、协助合同工程师做好设计变更、索赔、延期等合同管理事项,配合试验检测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做好有关工作。
  p、做好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4) 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测量专业监理工作。
  a、熟悉合同文件,编制测量监理细则。
  b、参加设计交底和交桩(包括原始基准点、基准线的交接)。
  c、审查承包人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做好复测工作。
  d、会同道路工程师验收地面线,做好复测工作,审核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
  e、检查承包人测量仪器的校准情况,审查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数据与成果并予批复。
  f、督促承包人做好对基准点的保护工作,对承包人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
  g、按规定频率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进行复测、抽测。
  h、建立测量监理台帐,做好测量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i、负责检查、指导测量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测量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j、保持与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及时向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反馈测量结果,协助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有关测量工作。
  k、做好测量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5) 试验室主任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作。
  a、按合同要求配备监理办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制定试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b、熟悉合同文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试验检测监理细则。
  c、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试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d、审批承包人的原材料、混合料,按规范规定进行平行试验、验证试验、标准试验等。
  e、审查承包人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并进行试验验证。
  f、配合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的构、配件或设备。
  g、按规定频率,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已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全过程参与主要试验检测项目、主要操作步骤,对监理办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h、按规定对承包人的试验过程进行旁站(或派出监理员旁站)。
  i、审查受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签收受其委托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并对委托的监理试验检测项目的取样、送样负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j、建立试验检测监理台帐,做好试验检测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k、负责检查、指导试验检测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试验检测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l、保持与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及时向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反馈检测结果,协助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m、做好试验检测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6)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受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合同专业监理工作。
  a、熟悉合同文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合同管理监理细则。
  b、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主要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等到位情况。
  c、审核承包人的场地占用计划。
  d、核算工程量清单。
  e、协助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分包。
  f、审核承包人的价格调整、计日工、计量支付报表,建立计量支付台账(必要时可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
  g、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申请,检查工程保险,处理违约事件,做好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
  h、会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进度监理。
  i、负责编写监理办有关统计报表、监理月报。
  j、负责填报监理服务费支付报表,负责监理办人员考勤等日常事务。
  k、建立合同管理监理台帐,做好合同管理专业监理文件与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l、负责检查、指导合同管理监理员的工作,承担对合同管理监理员的监管责任。
  m、做好合同管理监理工作总结及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7. 监理员职责:
  协助、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其职责可由监理办或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明确)。
  a、熟悉相应专业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监理细则。
  b、掌握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情况,熟悉有关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c、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环保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执行。
  d、按规定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e、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现场检查、抽查、取样、测量等工作,按规定填写有关记录并签字。
  f、做好监理日记、台账,及时整理监理资料。
  g、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3.0.5  监理阶段划分
  本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四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签发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之日为交工验收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准备工作

  4.1.1  配备试验室设备
  监理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配置现场常用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4.1.2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办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l.0.2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调查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情况。调查发包人是否能够按照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用地。如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尽快解决。
  (2)沿线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通过实地踏勘,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取、弃土场布置及环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如有变化,应及时向发包人反映,予以调整。
  (3)沿线地方道路、码头、可供租用的临时用地、用房及水电供应等有关施工环境条件,并做好记录,为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提供依据。
  (4)其它与施工活动有关的情况。

  4.1.4  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或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
  监理计划应针对本工程实际,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办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监理计划是监理办针对本监理合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指导、实施总体监理工作的总计划,应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在监理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

  4.1.5  编制监理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经批准的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依据本规范附录A《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确定各施工合同旁站的工序、部位及旁站人员安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监理细则应当与经监理办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承包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

  4.2  监理工作内容
  4.2.1  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承包人编写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参加交底会的其他与会单位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首先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重点包括:
  (1)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 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 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负责人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
  (4)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 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3  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排,并要求人员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对未按合同承诺落实保证体系的承包人,监理办应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予以整改,并可视具体情况报告发包人。
  保证体系检查工作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由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各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4.2.4  审核工地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承包人中心试验室授权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备并取得其认可。

  4.2.5  审批复测结果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4.2.6  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检,其抽检频率应能判定承包人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51]]
  监理工程师的抽检结果应当与承包人的测量结果及时进行对比,当出现超过测量误差的明显偏差时,必须及时重新测量,并将二级及以下公路地形平坦路段的复测频率提高到100%。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土石方工程数量计算进行认真审核,依据监理工程师独立测量资料,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核意见。

  4.2.7  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发包人备案。
  经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参建各方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的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发包人。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和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核算。经核算无误后,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签认。

  4.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批。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印发并介绍路基、桥梁下部等先期开工工程的监理细则。
  监理交底会可以在开工前单独举行,也可以与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起举行。

  4.2.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规定。

  4.2.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包括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到场情况)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发包人备案。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若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发包人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5  施工阶段监理

  5.1  质量监理

  5.1.1  审查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7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5.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如有委托试验项目,则按合同约定委托办理,下同);对混合料可在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

  5.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5.1.5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承包人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另行提出使用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设备作充分说明,经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5.1.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必要时,道路、桥梁、隧道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会同试验检测、测量等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然后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工程总结即为该分项工程合格的施工方案和工艺。

  5.1.7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监理工程师应重点按本规范5.1.1~5.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上述6条为分项(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批的内容,均合格的可批准分项(部)工程开工。开工申请应先由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专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当其中任何一个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签字或认为存在重要缺陷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应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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