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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应在每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销售房屋的户型、面积和购房家庭情况等资料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凭《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购房合同,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购买人持《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办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向未取得《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责令开发建设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企业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开发建设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改办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责令其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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