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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或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第九条 家庭年收入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家庭成员的下列所得之和: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现有住房包括:
  (一)家庭成员自有私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集资房。
  第十一条 每户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书;
  (二)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租约等);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被拆迁住房的家庭,应提供动迁单位的拆迁合同、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柳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审批和公示。市房改办接到购房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在其住所所在地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签署公示意见反馈市房改办。有投诉的,由市房改办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取消购房资格。无投诉或投诉不实的,核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三)购房。申请人持《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有效期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购房。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审定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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