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
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驻柳军队、中直、区直驻柳各单位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具有市辖六县非农业户口进城经商、务工人员。
(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或房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
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者或离异两年以上(含两年)无房者,且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 在本市市区内仅有一套住房被拆迁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