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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17、一层建筑(平房)屋顶不得设置任何广告,二、三层(低层)建筑屋顶广告牌面高度不应大于4米,多层建筑屋顶广告牌面高度不应大于6米。
  18、建筑物墙面广告牌面不宜突出建筑外轮廓线,不得超过檐口高度,不得遮挡窗口,不应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
  19、三层以下建筑不宜设置墙面广告。
  (八)各类广告牌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1、广告牌的安全质量由广告牌设置人负责;对残缺、破损影响市容的广告牌,设置人必须及时修复,保证广告牌的完整和美观;
  2、广告牌应由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安装施工;
  3、设置广告牌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
  4、广告牌用电应以低压配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
  5、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必须满足该行业规范要求;
  6、设置在市区快车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7、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有线电视光缆等净空距离不得小于0.5米;
  8、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距地面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门头(店面)招牌技术规范
  (一)临街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二)重要城市道路及繁华商业路段门面、商店招牌须设置
  灯光照明,保证夜间亮化。中心城区繁华商业街道招牌夜间亮化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和光导纤维等材料,力求具有动感。
  (三)门头(店面)招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招牌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四)门头(店面)招牌必须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三分之二以上。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内容。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按统一要求设计制作,并与相邻招牌规格大小相对统一。
  (五)门头(店面)招牌底部整齐划一,长度视门面宽度而定,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即“上下一条线(高度不得大于150cm)、前后一个面(突出墙面的距离小于50cm)”。门头(店面)招牌原则上不得在建筑物二楼窗台以上或建筑物裙楼以上设置。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招牌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阳台底部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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