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3、遮挡绿化景观的。
(七)各类广告设置必须达到如下技术标准:
1、单立柱式广告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1米;
2、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无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3、道路路名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且不得占用人行过街斑马线延长线范围。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4、工地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且结构不得外露,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5、经批准设置的路灯灯杆灯箱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占用快车道空间设置;灯箱必须保持足够亮度,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w;同一路段的路灯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
6、在立交桥上设置的广告,广告牌底部不得超出桥底面,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立交桥护栏;
7、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必需同时配备候车凳(椅),雨阳蓬(宽度不得小于1.5米)。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不含底座),宽不得大于3米;
8、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材料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9、除市级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具有遮丑功能的墙面广告外,其它墙面广告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
10、不得在车辆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设置广告;
11、严禁使用水泥电杆设置广告牌。
12、屋顶广告支架应当进行隐蔽处理,屋顶广告形式应当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13、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外,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14、单立柱式广告应限于城市空旷地设置,广告牌投影不宜进入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状距离。
15、每栋建筑物上垂直灯箱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垂直灯箱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16、违法或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上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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