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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市辖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一、户外广告牌设置技术规范
  (一)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古代建筑控制地带无广告。
  (二)国家机关、学校和名胜风景点控制户外广告。具体地带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
  2、大中小学、幼儿园办公、教学大楼及其围墙;
  3、名胜风景点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和保护湖泊。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广告,具体包括: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示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道路中心隔离栏;
  6、道路绿化带隔离护栏;
  7、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8、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公路桥梁收费口及高架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9、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无广告,具体包括:
  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2、公交站点(已设置候车亭除外)站牌,公厕指示牌,消防栓、邮筒、ip电话亭、书报亭、出租车停车指示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
  3、残疾人使用设施;
  4、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情形。
  (五)无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设置广告情形。具体包括:
  1、在透空围墙设置的;
  2、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3、在建筑(构筑)物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4、在车辆出入频繁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5、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
  6、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六)无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广告情形,具体包括: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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