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制作、安装户外广告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结构和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和保洁,保持广告画面完整、美观,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广告经营者应用国际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颖户外广告和美化市容的广告。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空置20天以上(含20天)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发布经市市容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拆除或恢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型、锈蚀、脱色及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道路隔离栏、围墙、建筑工地等严禁悬挂布幅横幅广告,确需作商业宣传,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第二十七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设置的有效期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设置设施。
第二十八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遇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管理和社会性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的,由市市容管理局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参照当年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对设置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法设置、脱色破损、陈旧等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由市市容管理局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逾期未清理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容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就广告设置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等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服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