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头(店面)招牌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柳州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户外广告应当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要牢固、安全。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不文明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 不得在下列设施、建构筑物、场所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电力杆、电讯杆;
(六)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门头(店面)招牌,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在同一条道路的门头、店门招牌应整齐、协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经拍卖设置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设置期限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 5日内向市市容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 临时户外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10天以内)设置的布幅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