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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要立足实际,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循序推进,具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贯穿民主程序,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并依靠群众识别找准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和谐稳定。
  (二)坚持严格标准、量力而行。依据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农村低保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进行复核,并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对农村扶贫对象按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由省统一核定和控制全省人口规模并测定分布区域,将人口指标数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县扶贫和移民部门根据实际,具体组织乡、村做好扶贫对象瞄准到户、识别到人工作。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在分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以及两者交叉对象三种情况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区别对象落实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
  (四)坚持统筹力量、多措并举。把政府支持、社会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紧密结合,大力营造“大扶贫”工作格局,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四、试点内容
  重点在以下四大环节上抓好有效衔接试点:
  (一)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
  (二)对象的衔接。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对于扶贫对象,要坚持依据统计(调查)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确定,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县级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三)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好项目扶持规划,以项目为载体对其实施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及贴息、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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