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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09号 2010年7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
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农村开展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为基本依据,以识别扶持对象为核心,全面落实扶持政策,提高收入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达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得到全面覆盖和有效扶持,力争全省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实现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试点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0年,我省在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所有行政村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年底完成试点任务。2011年向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推开。
  (二)对象。(1)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2)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标准。(1)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2)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2010年的扶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扶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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