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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检疫合格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如生皮、原毛、精液、胚胎、卵、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上市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产地检疫: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屠宰检疫:

  1.屠宰检疫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前述第(一)项第4规定的条件。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须提供: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补交上述材料。

  六、申请表格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该表格可到市区街道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受理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除此之外,罗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由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动物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负责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检疫出证。除此之外,罗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由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申报时间为:

  (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报的,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检疫:3天;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15天;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3天;

  (四)屠宰动物检疫:6小时。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特殊用途的动物有效期可延长到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30天。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演出、比赛。

  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产品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动物检疫费。不同动物检疫收费不同,具体按深圳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屠宰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府〔2005〕8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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