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属于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并经现场检疫合格。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农业植物产地检验申报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农业植物产地检验申报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受理-→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定期对申请检疫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进行检疫,并填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田间调查记录》-→检疫合格的核发《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第
四十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
六条、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五)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七)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的临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提供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航行签证簿上显示已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提供职务船员的有效职务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船舶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航行签证簿上显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上述证书应显示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如未交付,应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装载普通货物的船舶还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原件2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
八条、第
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船舶进港报告单》、《船舶出港报告单》。
上述表格可到各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小时。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船舶航行签证簿上进行签证,签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渔业船舶办理进出渔港签证后方可进出渔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许可事项: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三条、第
四十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
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还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六)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八)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的临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