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二)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表并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程序相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三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从事相应的种子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符合检疫要求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
四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条;
(二)《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
九条;
(三)《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省间调运的: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省内调运的: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二)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三)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符合转签证的(即持有异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调入本地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原件1份);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对调运货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检疫检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
四条、第
十一条;
(二)《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三)《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