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15年;
(二)拆船用海20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海域。
依据:《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是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需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三十三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二条、第
二十条;
(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
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广东省农业厅决定;
(二)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
(三)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农业厅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并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二条、第
二十六条;
(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三)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上述(一)项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