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要在办证或年审时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渔业捕捞:
渔业捕捞许可证,每年进行1次年审,年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3年,使用期1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检,每年进行1次年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无。
04号 许可事项: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渔港范围各项工程施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第
四十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
九条;
(三)《
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
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符合渔港总体规划。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按渔港总体规划图标示工程项目位置图(原件1份);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四)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及预防污染措施(原件各1份);
(五)工程项目建设总平面图及施工图(原件各1份);
(六)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患措施(原件各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条件的,回复工程项目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回复工程项目批文,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工程项目回复批文后方可进行渔港范围的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海域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海域使用(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
(二)《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发布)第
四条;
(三)《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四)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五)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六)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
依据:《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4份);
(二)申请使用海域的坐标图、界址图(原件4份);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材料(原件4份);
(四)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
3.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海域使用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海洋局初审,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1.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2.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3.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海洋局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用海项目进行初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