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批准,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
五条、第
七条;
4.《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五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
3.《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七条;
4.《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
3.《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五条;
4.《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须凭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进行申请。
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
三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持有国家下发的船网工具指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受理范围:
(一)渔业捕捞许可:
属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4.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5.须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6.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捕捞许可证发放。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属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条件与渔业捕捞许可条件相同。
(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与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捕捞: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海洋捕捞渔船)(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
1.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
2.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原件1份)。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
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1份)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原件1份),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照农业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2004年7月30日制定的《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执行(详细申请程序待上级部门制定公布后再修订本实施办法)。
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四十三条。
(二)临时渔业捕捞:
除渔业捕捞许可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原件1份);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涉及渔船买卖的须填写《卖出渔船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卖出渔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渔业捕捞:
属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权限审批的由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决定;远洋渔业捕捞许可由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其他的由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二)临时渔业捕捞: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渔业捕捞:
属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权限审批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远洋渔业捕捞许可: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并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其他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后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临时渔业捕捞: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初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
外海、近海、沿岸、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1年,须延期的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但连续延期不得超过3年。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1年。捕捞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有效期在当年汛期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