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银监局、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食药监办〔2009〕9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广电局、法制办、银监分局,南宁海关各隶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国家邮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8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南宁海关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广电局
自治区法制办
自治区银监局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
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