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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举办一次面向全区律师的本专业领域业务讲座。

  (四)收集、整理三个由广西律师承办的本专业案例。

  (五)向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论坛、中南六省(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各提交论文两篇。如果论坛未设置本专业相关主题,则可以在另一个论坛补充提交,但范围仅限于上述同级别论坛。各专业委员会每年提交论文总数不得少于六篇。

  (六)逐步编写完善、指导实施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或操作规程。

  (七)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列入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必备考察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情况;

  (二)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在本专业领域的业务研究所取得成果的情况。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并为每一位委员建立考核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提出各专委会的工作总结、活动记录、考核意见,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以及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制表报广西律师协会。

  第八条 考核每年开展一次,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秘书处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提交论文、专题研讨、专题调研、业务讲座、整理收集案例、完成业务指引等开展的专业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并在第二年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上公布。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前20%的专业委员会,由广西律师协会公开嘉奖,并增加第二年度活动经费。经费增加幅度为统一标准的30%至50%。

  第十条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引咎辞职,或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免职。

  主任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以评定为不称职:

  (一)其担任主任的专业委员会未能完成年度必备考察项目;

  (二)一年内没有提交专业论文;

  (三)一次无故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

  (四)一年内所属委员会开展的主任会议、委员活动等,累计两次请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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